潜山县户外运动协会安全管理制度

2020-07-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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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户外运动协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是户外运动最重要的基础,为规避外出户外带来的事故,减免事故造成的损失。本协会特制订以下安全管理条款制度,供本协会会员、领队遵守。

**条:安全是户外运动重中之重,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从事户外的人士。

第二条:为了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协会(俱乐部)应设立有安全责任人(协会法人或秘书长兼任)、安全检查员(可专职或由技术人员兼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协会(俱乐部)开展的所有活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只要是没有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的,不得进行;强制进行的,由决定的责任人和协会的法人对安全负责。

第四条:协会(俱乐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自救、求援机制。

第五条:安全教育制度应包括协会(俱乐部)对户外技术人员(教练员、
指导员、向导、领队、拓展培训师等)和所有辅助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培训(每季度一次),以及户外运动参加者的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至少一次)两部分,分别编写出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没有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参加户外运动。

第六条: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定期对技术装备、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检查(每个月二次),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检查员对反复使用的技术装备、器材及场地、路线等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对于户外活动技术人员的资历、数量、与参与者数量比例的检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对于新项目、新线路的开发,均须有安全方面的论证,由协会(俱乐部)的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员对新项目、新线路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采取的技术手段等做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九条:对于活动中出现的自救问题,技术人员应有能力及时安排处理。对于需要救援的情况,协会(俱乐部)要有获取最近距离救援的机制和能力。

第十条:对于活动中出现的技术事故,协会(俱乐部)应有详尽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原因分析和今后拟采取的技术手段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技术事故,协会(俱乐部)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条例:活动中出死亡事故的,协会(俱乐部)停业整顿6个月,直接负责技术人员1年内不得继续担任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野外用火安全:不在植物茂盛区用火,不在风道上用火,不在无人监视的情况下用火。灰烬一定要淋水后就地掩埋。

第十三条:租用的车辆必须有车辆和第三者保险,否则不予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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