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2020-07-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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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协会的名称: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简称:潜山登协;英文名称:QianShan   Outside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SO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是由户外运动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体育社团,是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潜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一种新的娱乐健康生活方式——-简单、快乐、健康指导、推动和普及潜山市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促进体育与旅游、文化、教育、科技、环保等领域的结合,积极创新和全面发展户外运动团结全体户外运动爱好者,提高我市户外运动的水平建立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积极开展环保、爱心助学等各项公益活动自始至终坚持把户外运动的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户外运动是全民健身运动的体育项目之一。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潜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潜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945号2楼。办公电话:8151160,邮政编码246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户外运动理论,负责建立我市户外运动的统一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
  户外运动为:
(一)、户外运动:海拔约2500米低海拔山地的群众性登山徒步健身运动。也是群众性健身体育运动之一。
(二)、户外休闲运动中多数带有探险性,属于极限和亚极限运动,有很大的挑战性和刺激性,拥抱自然,挑战自我。
  (三)、户外运动的相关运动:由户外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户外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1、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2、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登山、攀岩、悬崖速降、山区健行,野外生存,洞穴探幽,徒步穿越,峡谷运动,野外露营、野炊、定向运动、溪流、探险等项目。
3、由协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各类户外运动有关的各种比赛和开展群众性户外各类体育健身活动。
  二、为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我市户外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提供参考。
  三、指导我市户外运动的健康开展,尤其是加强对那些自发的、主要是以户外徒步为主的户外群体(含户外俱乐部和Q群形式的户外队等等)进行指导,对户外领队队伍进行相关培训。
  四、研究、制定户外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全市性、跨地区的户外运动项目的竞赛、审定运动成绩。
  五、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国内国际的比赛发展与其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六、配合体育管理部门,加强制定全市徒步活动场所、器材、线路、设施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七、发展与户外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我市户外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八、收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户外运动信息,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如潜山市户外运动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自荐、推荐,并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成立,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吸纳喜爱户外运动的社会各界精英,集思广益,参与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凡申请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和支持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本协会的会员守则等),宣传和践行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和服务广大的户外运动爱好者,是这项运动的推动者和带动者,是优秀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示范作用
  3、经常参加户外运动的各项活动并具有一定基本素质,身体健康对户外运动有认识,有了解,经常学习和掌握户外方面的知识,具有一些户外运动的基本技能和技巧
  4、热爱户外运动的事业,品行端正,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很好的团队意识。有无私奉献精神,在户外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承担协会或户外活动中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协会的管理或者户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分忧和出力
  5、有加入本协会的较强意愿。
  二、申请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由至少十名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成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和模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3、以户外运动俱乐部等形式加入的单位会员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
  4、爱好户外运动,经常参加或组织户外徒步活动,至少有一名或多名经过相关专业知识技巧培训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领队
  5、有加入本协会的较强意愿。
  第九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说明意愿和自身条件)
  二、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或《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会徽),单位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举办或召集的各类户外活动(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资质的会员可按照协会的有关要求召集各类户外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相应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需按照《会员守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坚决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策
  2、维护 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团结。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和遵守协会《会员守则》
  5、为完善本协会各项工作而提出建议,及时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徽)。会员如果延期一个月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二个月没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又没有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之前所交会费等不退)。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协会规章制度(如《会员守则》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请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一是制定和修改章程二是选举和任免理事三是审核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是决定或终止有关重大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成员的要求和产生、退出
  理事会的成员是从会员中产生,以自荐和民主投票推举等产生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投票选举确定。理事会成员的要求是:热爱户外运动,具有户外运动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技巧,或具有某方面的专业技能等等,有较强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综合素质较高,品德高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在会员和爱好户外运动者中具有亲和力和影响力,能承担协会的某一项具体工作,有一定的时间参与协会的日常管理,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全权负责。理事会的成员为理事。若较长时间(如二个月)不能履行理事职责,可以向常务理事会申请退出,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请退,常务理事会增补理事等等,都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二、理事会的职能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离开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办事机构:财务部、领队部、后勤部、户外救援队、宣传策划部、公益事业部等)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本协会的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8、决定名誉会长和监事会成员的聘任
  9、编制日常财务预算,审核日常财务结算(以月度为单位)
  10、审定本协会专职人员的编制(专职人员可以是非会员)。
  11、制定工作计划(月度和年度),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2、制定协会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13、决定其他事项。另外,理事会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一定人数会员参与的理事工作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报告一段时期的工作(工作总结和安排、计划)和财务报告,就一些日常工作事宜征询、讨论和决策。
  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QQ群等新的联系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即非理事不能成为常务理事),是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特殊情况可增选专职常务理事。研究和决策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方针和政策等等。人事和财务的最高决策。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职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综合素质好,管理能力强,品德高尚。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研究和决策有关工作方针、政策等等,决策人事和财务等重大事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处理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会长召集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授权管理协会的各项日常开支和会费、捐款等收集管理工作。
  三、协调和监管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授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日常自助性户外活动中的少量结余(当此户外活动中的人均8元以内)(若有变动,可由理事会决定)。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一般专款专用,可适当用于会员在户外活动中的部分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本协会的日常开支和专职人员的聘用等等,不得违规在会员或理事等中作为个人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给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发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无资金积累,不得透支。
第六章 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附: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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