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推动潜山市户外运动发展,加强户外运动行业的管理,保证我市户外运动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本地区户外运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潜山市体育局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潜山市范围内群众性户外运动,适用于本地区内各种户外运动的指导和管理。第三条 户外运动指所有在大自然中进行的以全民健身、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大众化户外运动项目。它主要包括徒步、登山、溯溪、定向、徒步、自行车、游泳、漂流、穿越、野营、自驾游、自助游等活动。第四条 潜山市体育局主管潜山地区户外运动的发展,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地方各级户外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安全是户外运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基本条件,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协会会员以及全社会所有参与户外运动的人员和组织必须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第二章 户外活动的申请和批准
第六条 举行户外运动及相关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发起;(二)活动发起单位须具有或者聘请两名以上获得户外运动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由市级以上户外运动协会颁发的户外运动指导员证书和和红十字会颁发救护员培训证书;(三)组织活动时必须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户外运动指导员救护员,1名户外运动指导员和1名救护员最多带领30名队员;(四)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严重的障碍疾患;(五)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六)为每位参加活动的人员购买专业的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第七条 户外团队设置户外运动指导员(领队或队长)。户外运动指导员(领队或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户外运动指导员(领队或队长)的指挥。第八条 举行户外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一)一般性小规模短期大众化户外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向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活动结束后,即时核销登记。(二)本地区内大型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三)全国性、国际性户外活动,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通报登记。第九条 攀登3500米以上山峰,户外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其他相关主管单位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申请批准。第十条 申请大型举行户外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户外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三)户外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简历;(四)户外团队户外运动指导员的各种资格证书;(五)户外活动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和应急方案等;(六)装备清单;(七)参加活动的参与者的保险合同文件使用的车辆的相关手续(八)应急预案,备用方案等其他需要的文件。(九)一般的小规模大众化户外活动,活动组织者在**次按照程序申请备案后,以后再次组织类似活动,采取负责人电子邮件备案登记或者电话备案登记即可。第十一条 一般的小规模大众化户外活动在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在**时间向协会取消备案登记。如各种原因没有取消备案登记三次以上,协会将注销其会员资格。第十二条 户外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活动发起单位凭《户外活动批准书》到其他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三条 潜山户外运动协会有义务向各户外团队提供包括交通、路线、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的咨询服务。各活动组织单位也要密切保持与协会的联系以便获得更多的支持和支援。第十四条 户外团队变更活动时间、路线或人员组成,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登记。第三章 户外活动要求
第十五条 户外团队应当保持户外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妥善处理户外垃圾。地方有具体环保和安全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户外团队在户外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七条 户外活动结束后,户外团队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将户外活动结果和户外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第四章 户外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协会设立有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供会员及社会各界遵守。第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所有活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详细计划书申报后没有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的,不得从事该活动的组织工作;现场临时变更计划的,没有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得进行变更,经过允许进行变更的,由决定执行的责任人对安全负责;现场技术人员认为当时条件和环境下不能进行变更的亦不得进行变更。第二十条 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将与各有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规范的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自救、求援规范机制,对会员和全社会提供服务。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协会对户外技术人员(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所有辅助人员每六个月一次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培训,户外运动参加者的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至少一次)两部分,分别编写出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没有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参加户外运动的组织及教练工作。会员应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共同创建平安户外,和谐户外。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协会每60天一次对会员单位技术装备、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登山、户外运动及拓展培训活动时,户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数量、与参与者数量比例的配置,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协会管理制度进行。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项目、新线路的开发,均须有安全方面的论证,由协会指定的安全监察委员会对新项目、新线路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采取的技术手段等做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第二十四条 对于活动中出现的自救问题,协会所属会员单位的领队、主辅教练和户外指导员等应有能力及时合理的进行现场处理。对于需要救援的情况,现场人员应首先联络最近距离的潜山市户外救援队和其它救援单位及医疗机构,同时与协会值班人员联系,以便及时进行后方救援准备,方便后续救援的进行和联合施救的展开。第二十五条 对于户外活动中出现的技术事故,各会员单位应有详尽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原因分析和今后拟采取的技术防范手段等内容以备协会统计分析和利用。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技术事故,会员单位应遵循协会相关规定:活动中发生死亡事故的,俱乐部停业整顿3个月,直接技术责任人1年内不得继续担任主要技术工作;活动中发生伤残事故的,俱乐部停业整顿1个月,直接负责技术人员半年内不得继续担任主要技术工作。第二十七条 所有会员单位和会员不在植物茂盛区用火,不在风道上用火,不在无人监视的情况下用火。灰烬一定要淋水后就地掩埋才可以离开现场。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户外活动的,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责令其停止该户外活动;吊销参与该户外活动的户外运动指导员或救护员的资格证书。对于会员单位,将提出警告,三次警告将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第二十九条 严禁个人组织以盈利为目的户外活动。因擅自组织活动所造成的各种责任和后果,将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对于潜山是户外运动协会的会员,后果严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三十条 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在需要组织户外活动时,应向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寻求帮助和支持,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推荐和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户外运动指导员和安全的户外线路来协助活动的顺利开展。第三十一条 所有备案登记的户外活动组织者未按环保要求处理户外活动垃圾以及擅自违规使用火种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协会将对组织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吊销领队的资质和会员资格。第三十二条 所有参与和组织户外活动的人员,都应该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动植物及环境保护原则进行活动。如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协会将对组织者通报批评。对协会会员参与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吊销领队的资质和会员资格。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市户外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外事相关规定及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来潜山参加户外活动的,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
2017年1月17日(经**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8年12月4日(**次修订:县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