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2017-02-1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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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本协会作为潜山市户外行业社团,为了完善协会内部管理体制。为此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设置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会长助理一名、秘书长一名、部长五名、副部长5名、干事若干名,以上统称协会工作

组,工作组成员统称协会干部。


第二条   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的管理理念:在市体育局及市民政局的领导下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体育总会的有关制度。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有效发展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在协会内部构建公开、民主、和谐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部门负责制度


第三条   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成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协会内各部门设置部长,由部长酌情考虑是否对本部门设置副部长一职。


第五条   各部门副部长的人选,在本部门由部长选出上报理事会,理事会与该部门部长根据会员在协会的表现综合考评决定是否任命。


第六条   部长作为部门的负责人,是部门的核心。 各部长不仅要带好本部门,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七条   凡是在协会中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的干部在评优中加分。


第八条   对本协会工作不尽责,丧失工作热情和无能力继续工作的干部,经理事会和部长讨论后基于降职或免职处分。


第九条   协会的干部的选择本着公平、公正的选举及会员推荐原则,择优选取任用。



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所有干部有义务高素质、有效率的完成协会所交予的任务。


第十一条   干部要积极地参与本协会举办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要事先请假,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向会长申报批准,若三次以上无故不到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内干部在参加会议或活动中,若事先没有请假或事后一天未向考核人员补假(补假需要会长的同意)而无故不到次数达到三次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对于不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员酌情处以警告、留会查看、勒令退会、开出会籍四种处罚。


第十四条   干部在参加有关培训、会议及活动方面,若迟到、早退二次或请假三次算一次缺席,累计一次无故缺席处警告,两次予以留会查看处分,超过三次给及勒令退会。因迟到或缺席造成重大赛事失误者给予开


除会籍处分,凡是开除会籍的干部,均报协会业务主管部门销案处理。


第十五条   凡参与本协会期间受到协会处分的干部(无特殊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凡未和协会协商而擅自退会的干部视为自动退会处理,并开除会籍处分。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新会员入会所缴纳的会费;企事业单位的赞助;行政各级的拨款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内部的运作。对于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颁行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施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次例会有副会长在会上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所有财务有会长及财务部共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支出须经会长审核、签字方可生效。财务部必须每周向会长报告财务状况及递交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活动经费的开支有部长提交申请,经会长和各部长批准,会长签字后计划一定的经费,申请人及时将发票交财务部核查保管。


第二十四条 经费预算中,必须写明使用项目各费用数额。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施行民主制,定期或在开展工作前召开全干部会议商议决策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有独立召开部门例会处理部门事务的权利(每周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某项活动时部长需向会长、副会长提交计划方案,会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部长向会长交工作总结,并交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此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

发布:2017年2月27日
2017年3月28日,根据**届1次理事会决议,修订会议制度、组织分工责任制度事项(首次修订)

2018年12月1日,修改潜山县为潜山市名称事项,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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